一年多過后,一方突然反悔,起訴請求解除和解協議……和解協議亦有效力,怎能視同兒戲,說解除就解除?
2011年5月,宏峰公司與碧春公司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合作開發房地產,其中宏峰公司占股42%,碧春公司占股58%。2016年2月,碧春公司缺乏資金,又不愿意減少占股,于是向宏峰公司借款3000萬元,用于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年利率10.8%。逾期未還,另簽和解協議借款到期后,碧春公司未能按時還款,宏峰公司于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并簽訂《和解協議書》?!逗徒鈪f議書》約定:為償還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從2018年1月1日起,碧春公司以售房收入應分得款項清償和以未售商品房應分得部分進行抵扣,如仍然不足,由碧春公司繼續清償,還款時間以雙方辦理結算時間為準。后宏峰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了起訴。請求解約,法院駁回起訴。2020年5月,宏峰公司反悔,認為《和解協議書》中約定的還款周期過長,于是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和解協議書》,并判令碧春公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審理后認為,《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時間尚未屆滿,碧春公司不存在逾期還款的情形,宏峰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判決駁回宏峰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
本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前,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對合同效力及解除條件作了明確規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基本沿用了前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本案
宏峰公司與碧春公司就案涉借款達成的和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協議約定,碧春公司以售房收入應分得款項和未售商品房應分部分清償借款,清償時間以該項目辦理結算為準,但雙方尚未辦理結算,因此,協議約定的還款時間尚未屆滿,碧春公司不存在逾期還款的情形,宏峰公司請求解除和解協議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法官寄語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保持審慎態度,全面了解各自的權利義務,合同生效后積極履行義務,而非隨意訂立,恣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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