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在魏某某訴喬某某排除妨害糾紛案中,因涉案土地權屬不明,裁定駁回起訴。2020年7月1日,魏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和QQ論壇上使用極端語言辱罵辦案法官。銅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魏在社會平臺上的侮辱和辱罵行為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和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拘留魏10天,罰款5000元。
庭后法官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建設法治中國,樹立法治權威,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可以依法上訴,由第二審法院審理,確定是否應當補正。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屬于違法行為。本案中,魏某某通過網絡空間辱罵官員,觸犯法律,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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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未取得竣工備案表交房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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